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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浏览量:3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抢劫1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抢劫2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并根据下列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3)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以上的;

(5)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

(6)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持枪抢劫的;

(9)推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致人重伤,每增加1级一般伤残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伤残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抢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抢劫数额不满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7)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  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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