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余朝河 更新时间 : 2012-06-16 浏览量:2009
四川2012-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之后2013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0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1年5月1日之后2012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05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