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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亲办案例
警惕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按揭条款
来源: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374
        张女士在市中心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出售的一套60平米的小户型房。经协商,双方当场签购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按揭购房每月还款900元。同时,“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者按揭如银行审查不合格,必须选择其他3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个月分期付款、交房期内分期付款)支付余款,如购房者在15日内拒绝作出选择,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应向卖方支付房价总额的20%的违约金。
       由于张女士每月只有800元的收入根本支付不了月供。在签订合同前张女士便将自己的情况及支付不了月供的事实告诉了售楼小姐,不料售楼小姐爽快地说:“这好办,你在收入证明前加一个1,不就成了1800元了吗?”而且,售楼小姐还教唆张女士随便找一个单位盖个章就行了。陈女士当时没想太多就交了定金2万元,可回家想想越不对劲,自己开虚假证明可又无偿还能力,银行追债找的是自己有不是开发商。按购房款30万计算,违约金就是6万元。如果侥幸通过了银行审查,但连续3个月后累计6个月不能足额月供支付,开发商有权收回并处置所购房屋,自己最终只得落个房钱两空。
       第二天,张女士去退房时,售楼小姐却说她违约了,要交纳违约金1万元。陈女士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本案中,售楼小姐为了推销房屋,在按揭购房中鼓动购房者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表面上是在帮助购房者买房,实际上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指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预售的房屋时,自己先支付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垫付,在银行贷款垫付期间,该预售商品房的权益属银行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为担保标的物的交付人,等购房者还清了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该预售商品房的权益便转移至购房人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揭购房需要购房者先预付一部分房屋价款,每月再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月供,如果消费者的每月收入不能承担月供的话,银行是不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本案中的张女士的实际收入不足以承担月供,按照规定银行不会为之办理贷款手续。而售楼小姐明知张女士没有支付月供的能力,却引导她开虚假证明,属欺诈行为。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按揭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量力而行,不要听信售楼人员的鼓动在按揭中弄虚作假,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购房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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