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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
来源:伍志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量:1515

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伍志锐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测谎检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如何规范测谎检查结果的使用,已成为立法及司法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测谎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应用现状出发,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构建测谎应用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       测谎       应用

 

测谎结论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该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其证明力如何,历来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测谎这种“侦查手段”,更未规定测谎结果的法律效力。而测谎检查在诉讼实践中己有运用,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测谎仪应用暂行办法,对其使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这表明实践己经走在立法的前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测谎检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如何规范测谎检查结果的使用,应成为立法及司法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一、测谎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

由于意识形态以及观念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对测谎制度一直持片面的否定态度,认为测谎仪是骗人的把戏,测谎结论是资产阶级用来愚弄广大劳动人民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对测谎技术进行研究,虽然目前测谎仪己经被广泛地运用到侦查和审判程序中,但实践中基本上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立法部门和诉讼理论界也没有明确测谎结论的性质,存在着大量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测谎结论是否可采为证据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测谎仪不但被公安机关大量地运用到侦查程序中,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将测谎结论采信为证据。同时,从测谎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效果良好。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论甚至表明在办理的数百起测谎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由上可知,目前在测谎结论可否采信的问题上,立法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出现了脱节,审判实践中测谎结论己经被大量地采信为证据,而立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测谎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导致了审判实践中测谎结论被置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测谎在刑事诉讼应用中的争议

对于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司法中是否可以应用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实际双方争议的焦点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下文就测谎与无罪推定、刑讯逼供的争议问题。

1、测谎与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该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看,它是一项最重要的诉讼原则。具体涉及到测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的问题上,主要就是测谎是否会导致证明责任的倒置的问题。

2、测谎与刑讯逼供

关于测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帮凶问题曾在我国引发一场大论战。如有学者指出:“测谎仪仅仅是从拷打肉体进化到拷问精神。一副科学的面具无法遮蔽它的本质,测谎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专家们利用数据、指标,使犯罪嫌疑人经历一场精神浩劫,一个对测谎仪一无所知并己被搞得筋疲力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操纵着诡异莫测的测谎仪的专家所精心准备的问题,他的精神所遭受的折磨决不亚于刑具带给肉体的痛苦,只是这种痛苦有了文明雅致的外衣”。要回答测试是否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认为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测谎没有对被测试者实施精神强制,更非精神折磨。第二,测谎结论的性质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而应该属于鉴定结论。任何一种事实上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来消除,而不会因为一项鉴定技术的使用而增加或减少,以此来否定测谎技术有失客观公正。

三、测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用的制度构建

但由于我国对于测谎技术性问题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刑事诉讼角度看,还欠缺测谎结论使用的法律规则,而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我国刑事司法中测谎技术的实践状况不相适应,所以构建一套完整、合理的,用于规范刑事诉讼司法中测谎技术运用的制度,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我国在构建作为科技证据分支的测谎结论应用的相关制度时,首先应该合理借鉴当代关于科学证据的相关立法的一般原则。对于测谎技术来说,重点主要是技术审查和程序保障机制和证据运用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1测谎的技术审查

(1)统一测谎仪的技术规格

为了测谎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刑事诉讼中应用测谎技术时应该使用统一规格的测谎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予以规范。

(2)测谎人员资格的统一认证

测谎人员是实施测谎的主体之一,测谎是典型的“人一机系统”,测谎技术是建立在心理学、生理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基础之上的,测谎过程是测试仪器、测试方法和对话技巧的有机结合,测谎结论依据的不仅仅是被测对象测试过程中记录的生理图谱,还有测试人员测前谈话和测试过程中的观察,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综合结论。因此测谎员所具有的知识技能水平是决定测谎成败的关键。

(3)实施测谎检查的主体限定

测谎主体的限定主要是指可以进行测谎检查以及有权委托测谎检查的主体应当由法律统一规定。从国外情况看,一般将测谎结论的形成限定于侦查阶段。从我国的现状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实施测谎的主体应该明确限定为公安、检察、安全机关等部门,而应排除法院作为实施测谎的主体资格。

2测谎的程序保障

(1)自愿原则。测谎鉴定的启动必须征得被测人的同意或基于被测人的申请,不论是作为侦查技术还是鉴定技术都必须遵循,而且在征得被测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应该由测试人员和被测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2)告知原则。测谎机关在启动测谎程序之前,应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是测谎人员应先告知受测者在法律上无接受测谎之义务。受测者若为被告且有选任辩护人者,应先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在实施前应向被检测者说明,测谎仪器的操作原理、检测进行的程序,检测的目的及检测结果的用途、效果等。

(3)回避原则

测谎属于司法鉴定活动,以诉讼程序的启动为前提,因此,在测谎过程中应该赋予被测人员提出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测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测试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严格限制原则。测谎是利用一定的信息刺激被测人,收集被测人对此的生理反应来判断其心理状态,由于对生理指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所以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测谎检查

(5)测谎书面结论的规范原则

遵循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是鉴定结论准确的前提,也是鉴定结论内容的重要构成。程序的规范化还应当在测谎结论的法律文书中表现出来。测谎结论的格式和内容都属于证据效力的组成部分,必须有统一的格式。

3测谎结论的证据运用规则

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测谎结论这一证据的取舍与运用,自然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

(1)有限采用原则

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也称为证据的部分采用规则,是英美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则,测谎结论可以采纳为证据,但在一般情况下,其作为证据时的作用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言词或实物证据可以为某一限定的目的而被采纳为证据。

(2)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阶段适用的重要原则。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言词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应当以言词形式在法庭上提供口头的陈述,有关书面材料或记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非法测谎结论排除原则

虽然测谎结论是以被测人自愿或同意为采纳的前提,但并不能够排除有些测谎结论是在被测人受到威胁、欺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取证的事实,所以应当设置对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不合要求的测谎结论排除规则,假如被测人声称自己的测谎结论是在非自愿状态获得,控方必须对此举证,证明测谎结论是在被测人完全自愿状态取得,否则法庭应予以排除。

四、结论

目前,在我国测谎技术正在日益频繁地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但在立法上却几近空白。因此,我国有必要充分吸收世界范围内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的一切优秀成果,包括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规范应用。虽然测谎技术仍受着众多因素制约而有其局限性,但只要我们加强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条件、使用规则、使用资格以及其结论如何审判判断的研究,我们一定会将测谎结论上升到法定诉讼证据的高度,以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与质量,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付有志.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一揭示刑事测谎技术的实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曹晓宝. 简论测谎技术.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3王朴. 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警察技术,2000

 

【作者简介】:

姓名:伍志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3年6月20日   籍贯:广西贵港

单位: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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