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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研究-财产纠纷处理
来源:俞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量:1072

对于夫妻财产,一方有权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吗?
有话说得好,“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广义来说财产自然是包括钱的,现实生活中处处也离不开钱。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调整范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指的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呢?
法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收益比较复杂,因为它牵涉到一个既得经济利益和预期经济的问题。再有就是关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些实际操作的案例中一方以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配偶同意,配偶不予追认,则行为失效;若该财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那么蒋某夫妻可就购房实际出资额进行财产分配。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应该如何行使他们的所有权呢?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能擅自处理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吗?
既然是共有财产顾名思义自然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共同处理。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只有诉诸法院求得公正判决了。
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离婚夫妻的共有财产要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离婚夫妻的共有财产从法律角度看均等分割是较合理的,在我多年执业生涯实践中也是很常见的处理方式。其实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谁分多少的问题,只是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应该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双方的婚姻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或者无效婚姻,那么当这类婚姻的当事人在结束其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双方也对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
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那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共有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分割,但重婚的除外,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财产中还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那么什么又是夫妻个人财产呢?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呢?
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年我们团队处理的首宗婚外情索赔案就运用了第五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双方协议约定归另一方的财产,在案件中就是夫妻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了违约需支付赔偿金55万,最终法院也公平公正地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这是我执业生涯中一个很成功典型极具影响力的案例。
对于夫妻中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其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颁布,到前后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涉及到这个问题。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广大网友对此条款应该都记忆深刻。但自从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条文则失效。因此,夫妻中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婚后仍是个人财产。
上面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怎么分配的问题,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夫妻在离婚时,原则规定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离婚时,考虑到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点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体现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呆板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法律不外乎人情”,在这点上法律充分体谅到了弱势的一方,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方向,但具体办法也还需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水平所限,本文有疏漏及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还希望广大网友及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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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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