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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有关问题的简介、分析
来源:高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3020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有关问题的简介与分析

引言

企业债券的发行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往往体量比较大,其可融资的规模甚至超过了一般的银团贷款,而其利率较低、审批手续、资格条件相对于公司上市也要宽松的多,因此,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以下,根据本所、本律师参与债券发行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经验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从企业债券的定义、发行的条件、发行的种类、方式、审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将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与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债券

本文所指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看似乎看起来是个法人就可以发债,其实不然,企业符合发债还需符合发债的实质条件、履行特殊的审批手续等。

(二)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这一项要求,往往是发行人、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间竭力达到的目标,净资产规模越大,反映的企业偿债能力越高,发行的债券规模才越大,理论上也更容易获得审批通过。围绕净资产增加是发行方案制作的核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如果之前已经有发债的,尚未归还的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这里还把所有者权益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从净资产计算中剔除,可见,累计债券余额根据“少数股东权益”总数额的大小,实际上相应的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一40%的比例。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这一利率并不高,但发债的成本并不能仅从利息成本的角度而言,发债的成本还包括一些中介机构的成本,特别是为履行发债方案、扩大净资产规模等可能涉及的补税成本等。所以,也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发债。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都是信息披露应当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发行企业债券的种类、方式

(一)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二)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四、发行的审批

(一)发行审批

1、审批机构

(1)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发行申请材料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央企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五、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往往由承销商推荐,须是行业内有较在影响、声誉较好的评级机构。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信息披露

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开披露。

以上简要介绍与分析仅仅是概括性的,申请发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通力合作,以达到顺利获得审批、得以如期发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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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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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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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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