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某银行邵阳市某支行担任行长期间,对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某提供的办理承兑汇票授信资料和客户经理李璞撰写的授信报告的内容不做仔细的调查、审核,擅自认定报告结论。段某某作为调查复核人违反了《某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某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相关之规定,导致邵阳某电器公司抵押给银行的三处房产估价值虚高,授信贷款额高于抵押物价值,授信敞口达1.68亿元。授信完成后在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某提供了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长沙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缆供货合同(17份)到某银行邵阳宝东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在某银行邵阳分行分28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9.6亿。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提供了票面金额8个亿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李璞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经办人,段某某作为审核人没有核实合同的真实性交易关系,查实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和汇票购买资金的真实用途。违反了《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十六条,《某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第十五四条之规定》导致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金1.19亿元。段某某、作为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资料该审而不审查,玩忽职守明知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不具有开具承兑汇票的条件,仍因扩展业务违反规章制度为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办理授信、开具承兑汇票。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对段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