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以来,许某伙同其子许某铭在某小区别墅内、某运输公司大院内及某自建房等多个地方,开设赌场。赌场采取“晃晃”麻将的赌博方式,对“自摸”的赌博人员抽取100元、500元不等费用,并在赌场放置POS机,用于赌博人员刷卡套取赌资,同时,免费提供饭、烟、饮料、水果等物品。经查,许某是该赌场老板,其子许某铭负责安排专人抽具、购买烟水、打扫卫生及楼下放哨、接送赌客等。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达300余万元,赌场上用于购买烟、饮料等物品高达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许某铭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被告人许某、许某铭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许某铭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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