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对于该条规定,是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普遍性要求,其中一项就是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这三十岁是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这与《收养法》规定也是一致的。
对于收养人的不低于三十周岁这一普遍要求,即便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还是华侨收养子女,还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对收养人均有此要求。
但凡事均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据此规定,对于收养人年龄要求的例外就是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收养继子女时,对收养人没有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