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亲办案例
不到30周岁,真的就不能收养子女吗?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量:397

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该条规定,是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普遍性要求,其中一项就是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这三十岁是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这与《收养法》规定也是一致的。

对于收养人的不低于三十周岁这一普遍要求,即便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还是华侨收养子女,还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对收养人均有此要求。

但凡事均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据此规定,对于收养人年龄要求的例外就是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收养继子女时,对收养人没有年龄限制。



以上内容由朱哲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哲雨律师咨询。
朱哲雨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912好评数10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5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哲雨
  • 执业律所: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