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同时拥有这三种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4.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案例及其分析
一个6周岁的孩子A,他的父亲B和母亲C离婚,A随母亲C一起和继父D生活,此时A和继父D形成继父子关系,同时和生父B的生父子关系也存在。如果继父D提出收养A,他生父B也同意,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上述案例中:
1.在B与C离婚时,不因他们的离婚而影响B与A的生父子关系。
2.C与B离婚后再改嫁,不影响B、C与A之间的生父母子女关系。
3.C改嫁后,带A与继父D一起生活,此时D与A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但也不影响B与A之间的生父母的关系。此时A同时存在与B之间的生父子关系和与D之间的继父子关系。
4.经B同意后,D就收养A之事办理了收养登记后,D与A之间形成了养父子的关系,但从此与B之间的生父子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形成而消除,B与A之间的生父子关系消除。此时,A同时存在与D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和养父子关系。
上述案例中,A不能同时存在生父子、继父子、养父子三种法律关系,原因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