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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亡司机获刑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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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着王某等人自东向西行驶,与对向吴某驾驶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王某受伤、后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24日死亡。案发时刘某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达。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由被害人王某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经祁门县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构成自首。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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