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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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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象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这种联系曾被说成国际法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来看。

从国际法方面看,首先应该肯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遵守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加以改变或否定。例如,国家不能以本国宪法或法律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国家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就曾指出:"一国不能引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便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1932)。另一方面,国家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这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种体现。《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见国内管辖事项)。事实上,在很多场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需要国内法的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协议制订的,也就是每个国家参预制订的,因此,在原则上,它在国内应该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国内法在一些情况下还须依靠国际法或者需要以国际法为补充,这不仅因为国内法在一些情况下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而且国内法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也只有参照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才能得到具体化而具有实施的效力。

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同。总的来说,首先在解释上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冲突,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在原则上是不冲突的。如果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显然有冲突,在签订公约中,有冲突的国家可以对有冲突的条款予以保留。在国内,可能的解决办法有三种:

①国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

②国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

③国内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后法优于前法,时间在后者优先。但是,如果采取②、③两种解决办法,而适用国内法,在国际上,国家仍然要负违反国际法的国际责任(见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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