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唐山律师>丰润区律师>刘彦玲律师 > 律师文集

公诉转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22 11:22 浏览量:1284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二、什么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线咨询刘彦玲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72

  • 好评:12

咨询电话:18833338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