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蒋红玉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7812-174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西双版纳律师 > 律师 > 蒋红玉律师 > 律师文集

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行政处罚常用条款差异之比较

作者:蒋红玉  更新时间 : 2020-10-20  浏览量:2539

     “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行政处罚常用条款差异之比较

第一,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61、62条,偷越国(边)境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如按《出入境管理法》71、72条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当然属于“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由蒋红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红玉律师咨询。

蒋红玉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手  机:135-7812-174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