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为他人诈骗的赃物套现被判刑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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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在家中经营一家网店,利用其网店帮别人套现支付宝卡。2016年5月中旬,廖某诈骗集团(均已判决)诈骗了被害人王某24.325万元充值卡,将骗得的海外支付宝充值卡卡号、密码提供给李某套现(其中李某收取套现的手续费5元/笔,单次最高可拍4000元的虚假商品)。2016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17日,李某明知廖某诈骗集团提供给其套现的卡系诈骗赃物的情况下,在其淘宝店内,作虚假交易,共帮助廖某诈骗集团套现17.975万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至公安局投案,并退缴了赃款20000元人民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廖某诈骗集团的支付宝充值卡系诈骗赃物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套现17.97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退缴在宁都县公安局的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由宁都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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