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洪亮律师
晏洪亮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葫芦岛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4296-330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葫芦岛律师 > 连山区律师 > 晏洪亮律师 > 律师文集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晏洪亮  更新时间 : 2020-10-16  浏览量:347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晏洪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晏洪亮律师咨询。

晏洪亮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葫芦岛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手  机:156-4296-330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