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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货款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效率高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0-10 16:37  浏览量:1163

上海长宁货款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不错,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实力强,大量追讨成功经验,效率高。多年实战经验,百人大律师所副主任律师。擅长债权债务经济法律事务,对各类经济交易、合同履行或违约形成的各种债权回收、债权追诉、债务化解、债务防范有专业、丰富的律师办案经验,能够对债权债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独特、专业的解决方案与技巧,包含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交易、工程施工、合伙承包

委托合同的特点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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