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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赡养老人,作为非继承人的他能分得遗产吗?

作者:陈婵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09 18:54 浏览量:1766

  自愿赡养老人,作为非继承人的他能分得遗产吗?

  近几年来,在经济与医疗的高速发展下,社会老龄化也越来越严重,老人的赡养问题、遗产继承问题也随之涌现,这不仅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难题,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比例也大幅上升。根据上海静安法院司法白皮书介绍,涉老审判案件呈“三升一降”的特点,涉老继承案数量持续居高,此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高,被继承人遗产大多涉及房屋,房价上涨涉案房屋标的也随之攀升。

  那么面对赡养及遗产继承问题我们到底该如何解决呢?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关于《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我们来了解一二。

  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其祖父母高某启与李某的生活直至二人去世,二人后事也由高某翔出资办理。祖父母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其祖父母与高某翔的叔叔高甲交换房产所得。其叔叔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祖父母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在代书遗嘱时,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因此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但是,高某翔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祖父母高某启、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翔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某翔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其叔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高某翔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条解读】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

  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为非继承人赋予酌情分得遗产权,一方面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及养老恤幼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给予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适当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高某翔完全符合抚养较多这一条件,也就符合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决定性条件,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

  虽然高某翔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代书也因无证人在场和代书人与高某翔有利害关系而无效,但高某翔作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与其祖父母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并由其出资办理了后事,可谓是尽到了所有的抚养行为。而高甲、高乙、高丙仅仅在高某启与李某患病期间轮流照顾,所做出的抚养行为和高某翔日常所付出的无根本性可比较,因此虽然他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仍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分得遗产。

  遗产继承不仅仅是房屋钱财的继承,更多地代表了情感的传承与亲情伦理的体现,若在亲人过世后却因其遗产继承问题“大打出手”,置其过往亲情于不顾,眼前只有遗产所带来的钱财利益,那血浓于水的亲情也就失去了它的温情所在。

  亲情永远是最重要的情感,在处理赡养老人与遗产继承问题时,我们都因理性面对,若等再也寻找不回这份感情时,也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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