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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一般规定
来源:王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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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地

                       ————一般规定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我们的日常行为离不开合同关系,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会涉及到纠纷后的管辖问题。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导致发生纠纷后维权成本增加或者败诉风险增加,因此对于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此处的承诺指的是合同中与要约相对应的承诺。

所谓管辖,即因合同发生纠纷后由那个地方的法院审理的问题。根据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定,当然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一些类别的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案件发生纠纷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不同的管辖地可能会对案件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也是我们在签订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的一点。

                                   王昭律师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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