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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方方律师亲办案例
执行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来源:宁方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707

好多当事人寻求法律咨询时总是会有以下几种问法:“您们对这个官司有几成把握?”(这是比较谦虚的问法)、“您们能保证打赢吗?”(这是视律师如半仙的问法)、“您们能保证把钱要回来吗?”(最狠毒的问法)。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第十条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承诺办案结果。我们不是传说中的算命大师,而是作为法律的信仰者和践行者,难道要公然违背执业规则吗?另外,最终的办案结果与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双方的证据、法律的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法院的审判口径、对方的履行能力、保全的状况、与法官的沟通情况及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均有关系,其中一个因素的差异,就可能导致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律师对结果作出承诺也是过于草率的体现。诉讼实务中,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会承诺办案结果,依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争取取得胜诉判决/调解书,可是仍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为对方拒绝或无力履行未取得实际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最后是否取得实际效果,先取得胜诉判决/调解书是解决纠纷必须先行的一步,如果这一步不走,维护权益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此时你是否享有涉案权益都不一定,如果想申请执行,对方或者法院理都不会理你。

 

现市生活中,好多人以为,官司打赢后,如果对方胆敢还不给钱,法院自然而然地就会主动让对方把钱给自己。

我只能说,呵呵,你想得真好。不过,也不用想得太差。诉讼和生活的道理一样简单,一定要学会自理,当然也可以聘请保姆。总之,自己的事情肯定要自己主动点了,别想着法院给你一条龙服务,法院和律师服务一样都是按阶段的,收费当然也是按阶段的。 

 

1、应该由谁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附: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

(2)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应该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附:(1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2)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是否又可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4、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律师等作为代理人的,应一并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另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

 

5、申请强制执行多久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

 

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预交执行费吗?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需要申请人预交,而是由法院在执行款项中扣缴,实际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由申请人预交。


附:执行费计算标准

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50-500元

1万以下

50元

1万-50

执行金额×1.5%-100

50万-500

执行金额×1%+2400

500万-1000

执行金额×0.5%+27400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

集团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执行费用按照上述标准,但无需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如果你已按作者所述申请了强制执行,且诉讼时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成功查封、冻结到被执行人相应财产,那么恭喜你,剩下的基本上就坐等收钱了!但是,如果你未采取保全措施或保全结果不理想,那问题就有点悬了。

 

7、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呢?

(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

 

如果人民法院已按作者上述内容最终成功查获被执行人相应财产,那么也恭喜你,剩下的也基本上可以坐等收钱了!但是,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也给你带来了进一步的损失,是否可以要回这部分损失呢?

 

8、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怎么办?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附:(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未查获被执行人相应财产,那问题就又有点悬了。

 

9、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附:(1)限制出境对象有哪些?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出境对象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出境对象包括其法定代理人。

 

(2)被执行人被申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附:

①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多久?可以删除吗?

被执行人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一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你此时如果天真地以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年后就会从“黑名单”上消失了,我又只能说,呵呵,你想得真美,欠钱不还能就这么便宜了你吗?据和一些执行办案人员交流,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直至符合下文③中第一款情形,将会一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所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是针对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的情况,但只是由全网公开转为非公开状态,仍在法院系统的“黑名单”上,且申请执行人可以续行申请全网公开。更惨的真相是,即使在二年期限内符合了下文③中第一款情形,也需期限届满后才能被删除失信信息。总之,一时不履行一时“爽”,一直不履行一直“爽”。

 

② 人民法院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多久作出决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③ 被执行人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A.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B.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C.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D.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E.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F.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G.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④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纠正失信信息的申请多久作出决定?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A. 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B.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C. 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

 

(3)被执行人被申请限制消费措施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 旅游、度假;

⑦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附:违反限制消费令,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但是,如果你以为人民法院会应有尽有地主动对被执行人放大招,我只能说,你不仅长得美,还想得美!作者上述措施一般需要你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10、用尽作者上述种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了,怎么办?

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五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了,怎么办?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二

 

附:其他组织包括:

①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②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③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⑤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⑥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⑦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⑧ 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3、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三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了,怎么办?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四

 

15、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八

附:(1)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2)什么时候申请?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如何分配普通债权?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九、五百一十条

 

16、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二条

 

附:(1)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多久调查核实?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十条

(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4)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怎么办?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5)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吗?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

附:

① 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谁来预交和承担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 

(6)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发布悬赏公告吗?

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③ 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④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如果你穷尽了作者上述大招,成功查获了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恭喜你,但是不是马上就能拿到钱呢?别着急,毕竟人民法院不是你家开的,人民法官也不是只为你一个人民服务的,先安心等通知吧。当然,最好你还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吧,别忘了作者前面告诉你的生活的简单道理,一定要学会自理,当然也可以聘请保姆。

 

17、执行款到账后,一般多久发放?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1) 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2) 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 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4) 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5)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附:(1)执行款采取哪些发放方式?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十三条

(2)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多久发还?

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但是,如果你穷尽了作者上述大招,仍未查获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我只能对你表示一百万个同情,这次执行可能就先这样了,但并不代表执行就结束了。

 

18、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19、申请恢复执行除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 裁定中止的案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① 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包括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② 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③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2) 和解案件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执行和解协议

② 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③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④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3)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原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况

③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附:什么情形会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④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0、什么情形会终结执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3)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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