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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浏览量:938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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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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