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溢乳吐奶窒息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量:1439

溢乳吐奶窒息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1,医院败诉后经常上诉,未必是有道理,可能就是内部矛盾导致的。医疗官司上诉大多维持原判,因为鉴定不改,判决也就不能改。2,孩子在护士的照顾下,吐奶窒息可以避免,应该是主要责任。

         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事实和理由:

一、鉴定报告认为院方存在护理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认定70%的责任比例过高。医院对原发疾病诊治得当,医护人员也做了相应的预防工作,一审法院虽考虑到存在新生儿溢乳发生短暂迅速,窒息抢救难度大且患儿自身健康状况欠佳等因素,但医院仍认为70%的比例过高。

二、新生儿溢乳是一种常见现象,发生大量溢乳吸入窒息致死的情况罕见,且不具有预测性。其属于难以预防的医疗意外,其不良预后主要系因自身特殊情况发展变化的自然转归,与院方的诊疗、护理措施没有因果关系。

三、关于疏于对患儿的观察护理,错过抢救时机的过错不成立。护士听到报警发现心跳停止立即实施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临床中除非医护人员24小时毫不间断地监护(一对一护理),否则完全有可能出现护士在某一个时间点发现患儿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这在临床诊疗中并不鲜见,将其认定为医方过错,会无限放大医方的诊疗义务,有违医疗过错行为定性的客观标准。四、全托治疗不成立。全托是指将健康的孩子托给一个教育等机构,医院的无陪监护室接收的都是病情危重的,医护人员会全力救治随时发生病情变化的新生儿,但不是所有的疾病只要医护人员尽力就能百分之百救治成功。若每个孩子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没能救治成功,都用“全托”来认定医方过错,会消减医护人员接收病危病人的胆量。五、医学是济世救人的学科,也是一种帮助人类的学科,如果因病人疾病危重、疾病发展意外等导致的死亡,都要归罪于医疗护理的疏忽,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导向。

闵XX辩称:一、司法鉴定意见认定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XX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定为主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并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据此确定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的认定与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二、在全托治疗的情况下患儿家属是无法亲自陪护并照顾患儿的,患儿在“全托治疗”期间的监护权临时转移给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临时监护人,其更应尽职尽责履行监护职责。三、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明知新生儿溢乳是一种常见现象,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更应具有风险预测能力及专业及时的抢救措施。本案中,护理人员听到报警后发现患儿时,患儿已呼吸心跳停止。由此可见,患儿溢乳后护理人员并未在第一时间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儿死亡。患儿的死亡原因并非自身疾病,而是因医院医护人员疏于巡视、护理与观察并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导致的。四、医疗机构本身的职责和使命就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其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法律规范接收并抢救危重病人,因其未遵守诊疗规范从而导致病人致残、致死与病人自身疾病的加重或恶化从而导致致残、致死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鉴定机构依据事实客观、中立的作出鉴定并不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

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依法赔偿各项损失740803.03元;2、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认闵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闽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对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即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结合本案案件事实,确认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闵XX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如下:医疗费9258.03元;死亡赔偿金按2019年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37540元,计算20年,合计750800元;丧葬费按照2019年度城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198.1元标准,计算6个月,合计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检鉴定费14000元;交通费按每天10元标准计算10天,合计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患儿伙食是由医院提供;火化费、尸体的车辆租赁费包含在丧葬费内,故以上费用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合计861247元,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70%,即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应负担602873元。另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了鉴定费12900元,闵XX应承担5805元,应从总额中扣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中,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2018年9月3日,XX因吃奶反应欠佳及脐部有渗血由闵XX带至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当日办理全托治疗住院手续。2018年9月12日6:30分XX死亡。经鉴定系异物吸入(乳汁)窒息死亡”、“2020年5月12日经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X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定为主要原因”提出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闵X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查,根据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安徽医之本司鉴〔2018〕法病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政〔2020〕临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2018年9月3日,XX至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当日入住该院NICU,NICU不设陪护,患儿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护士负责为患儿定时喂奶、喂药、洗澡、执行治疗等一切护理工作。2018年9月12日6:30分XX死亡。经鉴定系异物吸入(乳汁)窒息死亡。2020年5月12日经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X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定为主要原因。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XX因出生后反应欠佳8天,2018年9月3日就诊于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并于当日入住该院NICU,NICU不设陪护,患儿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护士负责为患儿定时喂奶、喂药、洗澡、执行治疗等一切护理工作。XX于2018年9月12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异物(乳汁)吸入窒息死亡。后经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华政〔2020〕临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医学附第一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X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定为主要原因。故XX医学附第一附属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XX医学附第一附属医院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认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医学附第一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溢乳吐奶窒息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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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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