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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莫随意,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被判赔偿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0-09-24  浏览量:900

“这要是在过去,撞了就是白撞,现在法律这么规定咱也没法,但是原告要的钱忒多,我们赔不起,让他少要点儿,我们多拿点儿”,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告方的调解意见,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的三轮汽车就安静的停在路边,受害人自己骑电动自行车撞了上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王X坤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原河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镇王庄村时,与停在路边的王X学的三轮汽车相撞,王X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4日死亡。经肃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坤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学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虽经村镇两级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X坤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子女将王X学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X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2259.4元。


由于王X学的三轮汽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因此该事故造成的原告曹XX等人的损失应当在责任范围内由王X学个人承担。对于一个普通村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法官李京华了解案情后,本着被告的赔偿能力和原告能尽快拿到赔偿款这两方面考虑,希望双方能够调解。经过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被告从最初的拿几万到同意多拿点儿,原告也同意少要点儿,但原告降低后的数额也远远超出了被告的心理预期,最终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京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4177.72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王X学因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该行为存在过错,又因该过错行为侵犯了王X坤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应当按照肃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次要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于被告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担。


律师提醒


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家用轿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路行驶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各位车主和司机,在停放机动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合法停放,包括停放地点和停放方向,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相应的商业保险,切莫因一时疏忽大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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