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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2524

今日接到一个主播咨询,说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能不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需明确: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事实履行情况进行分类分析。

 

目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授权直播。即直播平台授予网络主播在本平台的直播权限,网络主播可以在平台进行直播表演,并获取一定收益。同时,主播应当遵守网络直播行业系列规范,但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签约模式。即网络主播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经纪代理。即网络主播与直播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由经纪公司或对主播进行全方位打造,同时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做深入合作,培养孵化主播。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人身隶属性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人身隶属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主播是否受直播平台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而直播平台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需要与一般演艺行为的管理进行区分。

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一般会体现在网络主播需要接受直播平台实际意义上的指挥和管理,接受直播平台关于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的约束并以此作为网络主播考核、考勤、薪酬发放的标准,直播平台的内部规章制度完全适用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除直播活动外一般需接受平台另外指派其它任务。

一般演艺行为的管理是由演出合作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是直播平台根据法律及直播行业的一般规定对网络主播进行统一管理,可能会涉及对主播直播时长、直播时间的部分约束,但是约束相对宽松。

 

2.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并非为自己提供劳动,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直播平台提供直播场地、设备等直播条件,因直播活动所获得收益直接归属于直播平台,直播平台按月向网络主播发放基本工资,并根据主播播出时长、演出效果、直播收益决定直播平台向主播发放劳动报酬。

所以,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能仅凭签的合同来判断,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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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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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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