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杨超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征地拆迁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0515-205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京律师 > 秦淮区律师 > 杨超律师 > 律师文集

小区物业性用房与会所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杨超  更新时间 : 2020-09-22  浏览量:1816

物业性用房归属: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亦明确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南京物业政策解读:小区物业性用房与会所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会所归属:

南京中院权威判决:关于涉案会所产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约定说、面积分摊说、成本分摊说、规划说等学说。南京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小区会所、幼儿园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如属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的公益性设施,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应当移交给教育部门建设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幼儿园的权属应当归政府。(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幼儿园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幼儿园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幼儿园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以上内容由杨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超律师咨询。

杨超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征地拆迁 行政纠纷

手  机:139-0515-205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