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471


最近遇到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咨询法院管辖问题,甚至有从苏州跑到被告所在地的吉林省起诉的,其实如果提前咨询过律师,大可不必跑这个冤枉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所以,不要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一股脑跑去被告所在地,建议起诉前最好咨询苏州李世英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世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世英律师咨询。
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51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