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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政策之问答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0-09-20  浏览量:1022

一、实施征拆新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和解决由征地拆迁引起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进征拆安置工作,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拆新政的精髓是什么?
  答:1、切实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2、室内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避免人为随意操作;
  3、对一切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将拆迁群众实行农转非,纳入社保,根本上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将拆迁政策、补偿数据、补偿资金三榜公示,阳光操作;
  6、各项拆迁工作和拆迁户的户口户型以及合法面积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三、我县哪些乡镇属于货币安置区和留地重建安置区?
  答:高塘岭、星城、黄金、丁字四个乡镇为货币安置区;白箬铺、乌山、新康、靖港、格塘、乔口、茶亭、东城、铜官、桥驿10个乡镇为留地重建安置区。
  四、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即对拆迁群众先转为非农户口,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给拆迁户每人8万元的购房补助补贴,由拆迁户自主购房,不再分配重建地。
  五、什么是留地安置?
  答:征收留地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留地重建的,分集中重建和分散重建两种方式。集中重建按人平80㎡进行规划,建房占地人平30㎡;分散重建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每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占地。
  六、为什么拆迁时先必须进行户口和户型认定?
  答:户口和户型的认定是拆迁补偿的关键,不管是已经分户,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还是没有分户,认定时都必须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中对户口和户型的认定办法。
  即:分户的认定以农村生活自然户为基础。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分户、立户。
  2、夫妻有两子女,现在调整为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国家规定法定婚龄年满22周岁的,可分立一户。
  3、夫妻多子女的,有三子女以上已婚,可另立一户或二户。
  4、夫妻有二女的,其中一女已婚(招赘上门)不得分立户,但由于具体情况,组上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定了合同,村、乡镇同意,两女已婚且都是招赘上门的,可分立一户。
  5、已离婚的,需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再婚后方可另立一户。
  七、农嫁农村户口的,怎么认定与补偿?
  答:农嫁农户口应迁出,但征拆新政文件(二00九年三月六日)下发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组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签定了合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给女方本人纳入社保,货币安置区的给购房补助2.53万元;留地重建安置区的则给予30㎡建房占地面积。
  八、农嫁非农的(农村征收转户除外)怎么认定和补偿?
  答:农嫁非农的(嫁农村征收等转户除外),经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签定协议,可将其户口保留原籍,需同本组村民尽同样的社会责任且享受同样的待遇,常年居住。
  (1)夫妻它处有共同住房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
  (2)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并未曾享受福利房优惠政策,由本人申请,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可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
  九、如何认定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答: 1、1987年1月1日之前兴建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重新申请建房),(1)应属于家庭自然户成员一直在居住;(2)符合建房条件;(3)有由户主提供的该房屋系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有效证明,认定为合法建筑。
  2、凡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①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如:办证占地180㎡,第一次建房占地140㎡,第二次又新建占地40㎡,则40㎡不予以认定。
  ②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所建房屋未达批准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如:办证占地180㎡,实际建房占地120㎡,则只按占地120㎡计算。
  ③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批准占地面积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用耕地150㎡,实际建房占用耕地150㎡,则超过审批权限20㎡不予认定。
  ④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建房的,违法违规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地130㎡,实际建房占地160㎡,则超过占地的30㎡不予以认定。
  ⑤取得房屋合法加层手续,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加层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章搭建的建筑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如:办证占地130㎡,建房时只建了一层,后未经批准又私自加建一层,则加层部分不予认定。
  十、对非农户的房屋怎么认定补偿?
  答:1、对长期居住,拥有合法房产,户口在当地,房屋按类别认定补偿,另按每平方1200元计算购房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不另给购房补助和补贴。
  2、对有合法房产,户口不在当地,它处另有其合法房产的,未常住,且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非农户,按房屋类别的重置价即钢混75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50元/㎡、砖木500元/㎡、土木400元/㎡认定补偿并计算搬家费,按期拆迁的则给予200元/㎡的奖励。
  十一、征拆安置中对独生子女户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一户多证的,只增加一人指标)。
  十二、对半边户怎么补偿?
  答:指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是非农户口,但非农又常住当地的,给予增加一人2.53万元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户最多增加一人),既是半边户,又是独生子女户的,以户为单位限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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