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芬芳律师主页
戴芬芳律师戴芬芳律师
150-8874-3587
留言咨询
戴芬芳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戴芬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量:1069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合法解除”。“合法解除”的情形有四类:

(1)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应当按照本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理解“违法解除”应先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几个法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内容由戴芬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芬芳律师咨询。
戴芬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25好评数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6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5层
150-8874-358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芬芳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3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咨询电话:
    150-8874-3587
  • 地  址:
    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6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