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律师亲办案例
贩毒14公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辩护词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量:1806

贩毒14公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唐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黄强律师作为唐某某运输、贩卖毒品罪上诉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参与了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之后认为:本案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逻辑矛盾、关键证据有重大缺陷,而且涉案毒品大量掺杂掺假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的证明标准,应该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关于涉案毒品掺杂、掺假问题

     指控唐某某的涉案毒品主要分为两部分,即在重庆贩卖的部分和在朱某某住所地查获的部分。

     1、本案中,据以证实唐某某向重庆人员贩卖毒品以及贩卖数量的基本证据是言辞证据,即唐某某和肖某的供述。二人的供述同时也多次谈及过因毒品买家发现大量掺杂、掺假,进而于买家之间沟通、退货、退款等情况。再结合袁某某的供述也描述多次在唐斌武处购买的毒品都是质量很差、没法用于贩卖,辩护人认为应该能够证明唐某某在重庆贩卖的毒品大量掺杂、掺假这一事实。

     2、朱某某住所地查获的部分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未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其罪责相对较小。

辩护人认为,从全国部分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上看,

二、关于唐某某和肖某之间的责任大小问题

本案中可以很明显看出来,肖某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说:

1、肖某是毒品制造人,而且其制造的毒品数量远不止本案案涉的量(从其供述的150公斤麻黄素可以推测,实际制造量大约再90公斤左右)。唐某某只是其发展的销售渠道之一。

2、本案犯意发起人系肖某。如果不是肖某愿意向唐某某先提供毒品,卖后再回款的方式,唐某某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和条件来大数量的贩毒。没有唐某某参与,肖某可以找其他的“唐某某”来帮助贩卖,而没有肖某,则本案根本不可能发生,肖某才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核心人员。

三、关于对袁某某的处理所带来的逻辑矛盾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于袁某某的处理带来极大的逻辑矛盾。一方面将袁某某供述购买毒品的口供作为认定唐某某等人犯罪的证据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根据该口供可以认定袁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至少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其数量应该是七年以上刑期),却不予处罚。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非常有失公允。

辩护人认为,造成以上同案同证据不同处理的原因无非两个:1、袁某某系公安机关安排的线人或者特请,对唐某某进行数量引诱或者犯意引诱。2、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希望二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四、核心证据《检验意见书》不合法

辩护人在查阅案卷证据的时候发现,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几份《检验意见书》都存在以下同样的重大缺陷:

1、鉴定人员无资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结合以上条文可以知道,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人员,要以依法取得司法主管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为前提,然后接受公安鉴定单位聘任,才能成为公安机关鉴定单位的鉴定人。 就如同需要先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才能被聘任为法官,然后法院会颁发《工作证》一个道理,若无《法律职业资格证》,而由法院直接聘任为法官,那么其审判案件的资格是不合法的。

而本案中作出《检验意见》的两名鉴定人王兵和谢帅霖,都不在四川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人名单中,明显不具有鉴定人资质。

(2)、授权签字人资质问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

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本案中由鉴定人助理工程师王兵作为授权签字人明显不合法。

2、适用标准问题

    司法鉴定必须要适用正确的鉴定标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本案中鉴定机关并没有明确其适用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存在错误适用鉴定标准的问题,比如用地区标准、行业标准替代国标的问题。因此,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不合法。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本案一审中,即认可了袁某某的购买毒品贩卖的供述,却又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明显是逻辑矛盾。

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上有重大缺陷,逻辑上有明显的自相矛盾。且,考虑到上诉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小于同案人员肖某、毒品大量掺杂掺假这些客观事实,本案不应该判处二人共同死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留有余地。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黄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强律师咨询。
黄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606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强
  • 执业律所: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