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晨律师
李庭晨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0883-107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临沧律师 > 临翔区律师 > 李庭晨律师 > 律师文集

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李庭晨  更新时间 : 2020-09-16  浏览量:785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李庭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庭晨律师咨询。

李庭晨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手  机:139-0883-107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