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亲办案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
来源:沈胜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量:426

裁判摘要


1、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通性,但又因为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其功能并不相同。基于二者的关联性和共通性,在专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认定。


2、基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方式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在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案件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某。

一审第三人:开发公司。

……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12日,欧阳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9栋1-2001号房屋,总价为274 368元。

同日,开发公司向欧阳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房款274 368元。

欧阳某未占有前述房屋,亦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5年11月11日,在唐某诉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安市中级法院依唐某申请作出(2015)吉中执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查封开发公司某小区包括9栋1-2001房在内的多套商品房。

2016年11月7日,吉安中院作出(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判令开发公司归还唐某欠款本息2800余万元……

2017年2月17日,唐某申请强制执行,吉安中院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8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

2017年8月17日,欧阳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吉安中院作出(2017)赣08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欧阳某异议请求。

2017年10月12日,欧阳某向吉安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某小区9栋1-2001号房的强制执行,停止拍卖,解除查封……

吉安中院作出(2017)赣08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判令停止对某小区9栋1-2001号房的强制执行,停止拍卖并解除查封。

唐某不服,向江西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欧阳某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9日,江西高院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作出(2018)赣民终722号民事判决,认为欧阳某虽然未占有案涉房屋,也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对此无过错,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不服,以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欧阳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确有错误。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通性,但又因为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其功能并不相同。基于二者的关联性和共通性,在专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认定。

同时,基于二者审查方式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在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由此,在欧阳某的执行异议主张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应查明申请执行人唐某与执行异议人欧阳某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以及何者占优、何者更需要优先保护,进行实质审查比较,并结合本案以及同一工程项目所涉其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查明欧阳某名下有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例索引

唐某、欧阳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745号;合议庭成员:何抒、贾清林、王成慧;裁判日期:2020年6月29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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