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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曹晨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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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民法借贷新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的调整,那么本次保护利息上限的变化,对企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呢?


一、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原规定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为高利放贷,目前来说,以后年利息超过15.4%的借贷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高利放贷。贷款利率的降低,意味着企业未来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作为借款方,借款成本将大幅降低;作为出借方,能够获取的利率收益也同时下降。

 

二、企业融资难度上升

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对于小企业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融资难,其次是融资贵。小企业因为自身信用等各方面原因,一定程度上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活动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就成了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从资金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过低,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就会减少,小企业就更难借到钱。从这一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来看,有关部门也是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设定为一年期LPR四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

如果目前相关税费政策不变,放款企业将无利可图,手头的借贷业务可能将逐步转入地下;民间借贷对抵押物要求低,不看借款人征信,是中小企业主要应急资金来源,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幅度过大,可能加大企业未来借款难度。

 

三、助贷企业风险提高

助贷机构通过某些方式从银行拿到授信,再通过助贷的方式转贷给他人,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这样的转贷合同直接宣告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利息都不再支持,只能返还原来的本金。如果助贷机构只是负责信息中介服务,则没有太大法律风险。助贷机构是否为银行做了还款承诺会成为法律瑕疵,但这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可能会遭到监管机关的处罚甚或取缔。

助贷机构拿自己的资金放贷,也是不可行的。从民法相关法律角度,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规定,非持牌机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刑法角度看,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标准即为年化利率15.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势必造成助贷机构利润空间的缩小,但也为其向科技公司转型提供了契机。

 

四、新规之前签订的借贷合同

2020820日之后签订的借贷合同,利息按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异议。那在此之前签订的借贷合同效率如何认定呢?

若是在2019820日到2020820日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尚未起诉的,按合同签订当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若是在2019820日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在此之前还没有LPR利率规定,故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若是在2020820日之前就已经起诉受理的案件,仍然按之前24%36%的标准进行认定。

综上,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说,在得不到银行等正规平台贷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了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LPR利率仍处于下行趋势,在以后的借贷中,利率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要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司法机关正在严打职业放贷和“套路贷”行为,利息过高且出借人有一些其他不当行为的,存在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或者“套路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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