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 能否执行未成年儿女名下房产?
【摘要】房产因为价值较大,往往是一个家庭安家立命的根本,也是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找执行线索的主要目标,昨天一则新闻引起争议,父母欠债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查封了债务人10岁女儿名下房产,那么该房产能否被执行?和最高院公告执行儿女名下房产案例有什么区别?
当得知女儿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并将面临评估拍卖时,周先生有些慌了。
周先生是四川成都某公司的股东,因担保公司200万债务纠纷,2018年11月,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等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26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周先生夫妇10岁女儿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2019年9月26日,法院发布公告,如被执行人周先生等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对该房屋予以评估和拍卖。
事情的背后,是2018年8月20日,该涉案房屋过户到周某某名下前,原本登记在周某某母亲唐女士个人名下,而该房屋在过户的时候,唐女士夫妇已因公司的连带责任被负债。
对此,周先生表示,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儿名下系另有隐情,因为房屋原本是小姨子出资购买,妻子此前只是代持人,之后因夫妇二人陷入债务纠纷,在征得小姨子同意后,才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周某某名下,之后,周先生以女儿名义对法院的执行决定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
案涉房屋系小姨子购买,妻、女只是代持
周先生说,女儿周某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在去年8月20日之前,确实是登记在妻子唐女士名下,但房子的真正主人,其实是妻子的妹妹,也就是自己的小姨子。
“不管是登记在哪个名下,她们都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她们只是代妻子的妹妹,也就是女儿的小姨妈唐某某代持。”周先生说,小姨子唐某某常年在外,无法照顾留在南充老家的父母,为了尽一份孝心,2010年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便与老人商量,为两老人在阆中购买一套房屋供他们居住。
周先生说,当初小姨子唐某某在为岳父母购房的时候,因个人户籍原因,无法将房屋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周先生说,因为唐家共有5个姐妹,如果将房屋直接登记在父母名下,担心发生房屋权属争议,后经协商,小姨子唐某某决定委托由他的妻子唐女士代为持有。
“房款分两次付的,一次是探亲期间给的5万元现金,用于支付定金,房屋尾款20万元是转账支付的,转账记录和凭证目前还在。”周先生说,交房后,岳父母出钱进行了装修,并至今一直居住在里面。对于购买这套房屋的经过,周先生的小姨子唐某某曾写下一份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周先生说,去年8月,借款案被诉后,妻子唐女士因担心自己的债务会影响到妹妹唐某某和父母的权益,经与其妹妹商量同意后,才将房子代持人变更成了自己10岁的女儿周某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因为担保公司的其他借款,我们家的3套房屋已经全部被法院拍卖,我们夫妇名下确实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了。”周先生说,因为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在得知房屋面临拍卖的风险后,他决定以女儿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小姨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作为证据。
不过,借款人陈某的代理人向法院表示,并不是房子在周某某名下就是周某某所有,要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而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对涉案房屋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应该是周先生和唐女士,况且“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房屋,是明显转移财产的登记”。
法院:
房屋涉嫌转移才被查封
只是一个限制行为
当初之所以对周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是因为申请人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先生、唐女士转移至其子女名下的资产、存款予以查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在调查了解过程中,确实发现10岁的周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而这套房屋正是2018年8月从其母亲唐女士名下转移至其名下的。之后,法院才对这套涉嫌转移以规避执行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相当于就是对这套房屋作出的一个临时控制措施,只是一个限制行为,促使他们(周某某父母)尽快履行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并不是说我们查封了,马上就给你拍卖了。”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如果法院查明这套房屋确实是周某某的,与其父母没有关系,并不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况,法院的执行程序也就是马上中止,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并没有错。
最新进展:
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
或可终止执行
针对本案,该院承办法官建议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10月9日,案外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勃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已予以受理。
10月25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已对周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事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或可终止执行,在本案中,案外人周某某已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对该房屋查封前,根据执行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为案外人周某某所有,故周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法院裁定,中止对案外人周某某名下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1.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诉讼在价值追求和法律依据上有区别,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由于时间只有15天,所以主要是形式审查,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执行异议诉讼属于审理程序,是真正的实体审查,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追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价值取向,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受理周某某执行异议申请后15天内,裁定终止执行,作为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申请启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异议诉讼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案外人周某某是否是涉案房屋权利人;其次证明该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于合法性判断标准,可以参考最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该案中,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期间转移18套房产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被法院判定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具有合法性,被拍卖执行;最后要证明该权利是否可以阻却执行。
3、隐名代持原因多样化,主要是特定主体希望隐去自己的身份,以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等,代持易引起法律风险、婚姻风险、债务风险和道德风险,本案中,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恰恰缺少最重要的一份证据----代持协议,该协议上还应该由实际投资人唐某某和唐女士、周某的签字认可。
4、生存权大于债权。本案中,如果周某某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即便不能举证排除执行房屋,由于周某、唐女士名下三套房屋均已拍卖,在拍卖周某某房屋款项中也要预留一部分安家过渡费,不能全部被债权人执行。
5、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实行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重要影响。本案中周某和唐女士,因为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负债,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将会被法院限制一定行为,比如限制高消费,但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俗称“拉黑”,以后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债权人,需要控制风险,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6、未雨绸缪很重要。公司是个伟大发明,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提供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罩,但是股东为了经营需要常常自己把这个罩刺破,还连带上自己的身家,没有任何隔离措施,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几乎每天发生。如果在事业顺风顺水事后把一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做好保全,不至于现在连居住的地方也没有。资产隔离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可以选择家族信托和保险。
参考裁判文书和新闻:
1、(2018)川1304民初1769号;
2、(2017)鄂民终105号;
3、(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4、平顶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5、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