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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补助后死亡单位是否仍有赔偿责任?

作者:吴丁亚  更新时间 : 2020-09-14  浏览量:1887

张三在工作期间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2017年1月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被认定工伤七级。张三先后14次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主要诊断为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其他诊断有高血压等。2019年张三在家中死亡,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硫化氢中毒后”。张三家属遂起诉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1、张三的死亡与职业病无关?用人单位主张:“张三两年后于家中死亡,不能断定是职业病导致。”牟平法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中毒后,先后14次住院治疗,虽其住院期间病例诊断中有其他病症,但不能以此否认张三受伤及治疗的主要病症,即职业性硫化氢中毒。张三在长时间持续对其职业病进行治疗,最终未能治愈因“呼吸衰竭·硫化氢中毒后”于家中死亡。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张三的死亡与其职业病硫化氢中毒有关。2、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使用其一?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有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在赔偿方面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张三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牟平法院:此结论错误。二者并不相互排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上述规定内容看,两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可以继续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款内容系告知当事人优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系提示性规定,内容上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并不冲突,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综上,张三死亡后所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填补其实际损失,张三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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