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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更新版——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来源:鄢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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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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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但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一、借款用途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如赌博,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如走私,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二、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如债务人请求撤销的,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五、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六、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借条无效。



七、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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