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主页
王可红律师王可红律师
138-6499-3826
留言咨询
王可红律师亲办案例
(不当得利专题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997

(不当得利专题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以上内容由王可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可红律师咨询。
王可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132好评数6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94号
138-6499-382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可红
  • 执业律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8-6499-3826
  • 地  址:
    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