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主页
王可红律师王可红律师
138-6499-3826
留言咨询
王可红律师亲办案例
(不当得利专题系列二)不当得利返还利息吗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994

(不当得利专题系列二)不当得利返还利息吗

 

法律对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以上内容由王可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可红律师咨询。
王可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133好评数6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94号
138-6499-382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可红
  • 执业律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8-6499-3826
  • 地  址:
    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