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平律师亲办案例
郭xx与关xx的答辩状
来源:王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1049

答辩状

答辩人:xx经销部。

    经营者:郭xx,职务:经理。

被答辩人:关xx,男,汉族。

答辩人现对原告诉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理由: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1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从2017116日开始到实际归还之日止,但租期不得少于6个月。租赁物活动房共两间,租金每个月每间活动房300元,两间600元。原告应按时支付租金,逾期支付,须按每日2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出租人(答辩人)则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送回租赁物,所需运费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第三条(2)项约定,租期届满后15日内,承租人负责送回租赁物,并承担运费。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超过30日,出租人不再退还承租人租房押金。本案中,原告在租期内不遵守约定,既不按期支付租金,也不按期返还租赁物,答辩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督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都置若罔闻。为此,答辩人只好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作出了(2019)豫05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败诉后于201910月份履行法院判决,将租赁物两间活动房送回。但活动房损坏严重。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的后果,答辩人没有退回原告押金的义务。

退一万步讲,假如原告没有违约,那么按照合同第三条(3)(4)项之约定,答辩人需要对原告送回的租赁物经过验收后予以确认房屋无损坏,才会退回原告押金。如果租赁物是在租期内损坏的,承租人则应按照单平米成本价赔偿答辩人损失。本案原告在履行法院判决,返还答辩人租赁物时,发现两间活动房损坏比较严重,答辩人把损失清单发给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后因原告不愿赔偿,此事搁置下来。但是,无论怎样,原告的诉求都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诉讼主体错误。达兴彩钢经销部已经注销。

二、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原告不守信用,导致诉累,所引起的诉讼费理应由原告承担,方显公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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