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利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等托管机构受到侵害托管机构如何担责
来源:徐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量:7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徐和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和利律师咨询。
徐和利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091好评数4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和利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