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亲办案例
进口商被骗不能正常履约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1451

基本案情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原料供销合同书,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的钽铌矿**公斤,总计货款金额***元。A公司给付订金**元和预付款***元,B公司以向国外购买的货物不是钽铌矿而是锰矿被海关查扣为由,未向A公司交货。B公司并于2018年至2019年分多次退还了A公司所付款项。因B公司未给付损失费,A公司请求解除合同B公司外方诈骗并已立刑事案B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在双方合同中未要求货物来源,且亦未约定货物来源,只是约定购买钽铌矿B公司未按约定交货,显属违约。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但B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请求B公司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费属于实际损失,故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本案不适用不可抗力情形。

B公司一方面主张严格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主张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系因第三人涉嫌诈骗犯罪构成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关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相互矛盾。且《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诈骗或货物实际交付不符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在充分尽到审慎义务后,并非不能避免。我国审判实践中,也没有权威机构将涉嫌犯罪列入不可抗力范畴。诉讼双方也未将遭遇刑事犯罪约定为参照不可抗力适用的情形。

第二,B公司构成预期违约B公司主张因遭遇诈骗,运到广州的钽铌矿石为“锰矿石”,实际已无法向A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钽铌矿石。因诉讼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B公司自2018年起分批向A公司返还购买货物的资金,B公司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是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不能履行以前;5、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本案中国外卖家涉嫌犯罪情形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为B公司因未尽审慎义务,疏于对国外卖家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货物及样品进行提前验货,才导致了货物实际交付不符的商业风险。虽然B公司可依据国外卖家所在国法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B公司除了需要支付海外维权费用外,还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费用。

B公司的败诉教训给直接进口方的启示如下:

第一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应对国外卖方以及国内买方资质、知识产权、货物、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尽职调查;

第二点,在设计合同时,除了约定详尽的产品价格、规格、数量、质量、检测等条款外,还需要详尽约定对贸易术语、保险、结算、保证金、违约金、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条款保障合同履约安全;

第三点,与国内下游企业签署关联合同时应在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结合签约背景做好关联合同条文之间的衔接,如合同文号的衔接以及履约时间、产品质量、不可抗力等条款的衔接,避免出现连环违约风险。

第五点,建议直接进口方应建立完备的采购链及销售链法律合规体系,对供应商、销售商入库应进行必要的筛选,并实行动态监管。必要时需要聘请专业咨询管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大额的采购和销售项目更离不开项目签约合同审查,履行合规审查,不仅需要遵守供应商国家以及我国关于进出口的审批许可备案程序或者特殊授权程序,在如果合同产品含有美国成分或者以美元结算方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以避免遭受巨额罚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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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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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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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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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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