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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
来源:师红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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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13条划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进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划定:"公民个人的正当财产包括公民的正当收进,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其他国家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划定。

  《合同法》第4条划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干与." 《民法通则》第4条划定:"民事流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则."那些关于拆迁纠纷须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执行的划定除了严峻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这些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应是无效的行政法规。

  三、行政强拆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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