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值得关注的四个问题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9-08 浏览量:1683
今天,我们将以案说法,解析民间借贷需要关注的问题:
借款中的利息问题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上期本金74万及上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6万),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
在此案例中,如双方在借款协议二中明确约定了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为偿还本金,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个借款期限的借款100万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经体现为应付利息24万元。
该24万元利息如再计算利息,势必导致资金成本高出法定标准,因此该24万元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
第二期的借款利息应当以5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以此类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样只能以5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5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计98万元。
如双方并未约定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体计算如下:偿还的50万元中24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到期利息,剩余26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则借款协议二约定的借款金额74万元均为本金。
此后两年期利息均应当以7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74万元和利息35.52万元,共计109.52万元。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无力偿还,再次向甲借款124万元,约定年利率24%,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二。
甲依约向乙支付124万元。乙收款后,当即将该笔款项偿还给甲,用于清偿借款协议一的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协议一履行清偿完毕。
借款协议二到期后,甲要求乙按照本金124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本息合计153.76万元,最初本金100万元的两年期利息折算为年息26.88%)。
上述情况为借贷双方通过资金走账的方式规避复利上限年息24%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借贷双方履行完毕借款协议一后,重新订立了新的借贷关系,但事实上还是将第一期借款的利息计入第二期借款的本金,并按照24%的年利率继续计算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多笔借款、“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实际的资金出借情况,严格依法计算利息。
对于“借新还旧”的具体细节以及偿还本金、利息的具体数额,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如经审查认定存在“套路贷”的违法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1、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事后已对借款合同作出追认。该追认及对所负债务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方式予以表达,不应当局限于借款人配偶出具书面的借款确认文件。
比如,借款人配偶自愿代为偿还部分借款的,亦作为认定借款人配偶追认涉案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的依据。
2、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请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应当结合借款金额与债务人经济能力的对比关系、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钱款去向、有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等情况,由审判人员作出判定。
3、所涉借款合同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涉案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金额及用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借人主张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借款人提交的有关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亦非民间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三)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认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案件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仍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且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关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亦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间借贷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和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多发领域。
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裁判规则清晰,但部分当事人却采用不诚信诉讼行为,试图混淆事实,意欲借由法院的判决谋取不当利益,由此增加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度,也成为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点领域。
民间借贷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有:
(1)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虚假诉讼;
(2)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3)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4)债权人利用同一笔借款,制作多份债权凭证,进行虚假诉讼;
(5)同一款项隐瞒刑事处置,再提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