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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现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0-09-07  浏览量:817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现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交强险,如果未缴纳,出现交通事故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了应承担自己过错的比例范围内的限额,还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换句话说,不予以缴纳交强险,在出现事故后,会增加自身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转嫁到个人身上。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又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的规定,一是为了尽量足额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对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义务的变相惩罚。因此,只要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车辆都应积极的缴纳交强险,避免事故发生后,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从该规定显示,机动车司机都要注意,不要为了区区几百元而拒绝上保险,真的发生交通事故了,你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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