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工程发包人不决算如何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量:1172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研读。因为两部新法规在工程结算时限上有许多新规定,如果施工企业能充分领会和运用,对解决这个问题肯定是有意义的。
首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承、发包人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肯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次,按照《暂行办法》的第14条规定:(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是:500万元以下的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的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的45天; 5000万元以上的60天。(2)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第三,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其中《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未审查完毕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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