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龙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03 10:06 浏览量:3463
《民法典》关于保证人免责规定的重大变化
2020年8月21日 重庆律师陈龙桥
摘要:《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对保证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债权人和保证人都影响重大,债权人和保证人都需要知晓新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到时候都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民法典》对《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进行了大量修改完善,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有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有重大的修改变化。
首先,按照现行《担保法》等规定,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即如果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债务人到期未还款的,债权人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立即还款,而必须先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还款,在法院判决生效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没有还款的,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还款。
这个修改影响重大,就拿最常见的借款担保为例予以说明:经常是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处签字按手印就成立担保,通常并不会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这种形式的担保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到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形式的担保就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有先起诉借款人还款,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没有还款的,担保人才有还款义务。
其次,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按照《担保法》等规定,保证期间为二年,但是《民法典》修改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就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就开始起算3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等方式延长的,但是保证期间是固定不变,是不能延长的,到期就结束。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最长可以约定为二年。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视为二年,但是《民法典》修改为六个月。也就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从二年大幅度减少为六个月。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有重大区别的: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连带责任人就免除保证责任,这里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一定是向法院起诉,只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就可以。但是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则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必须以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还款,否则一般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而不是起诉直接起诉保证人。
第三、《民法典》新增加规定保证人免责的一种情形: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债权人就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主张担保权利,否则担保人就可能免除担保责任;对于担保人来讲,也应当知晓《民法典》的新规定,因为在按照《民法典》新规定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时,如果担保人仍然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是有权不予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