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亲办案例
不知道自己撞了车,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理赔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量:333

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多数情况下,驾驶人是可以感知到的。但是也有极端情况,驾驶人并不知道车辆与其它车辆或者行人发生碰撞。这种驾驶人主观上没有逃逸故意的客观肇事逃逸案件,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争议是很大的,都是不愿意赔付的。江阴法院曾经判审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一、交通肇事逃逸。公安部令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隐匿的行为。”交通事故主观方面是积极主动追求的,其目的是逃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是过失发生的,逃逸却是主观故意的,并且是直接故意。

对于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况,不好简单粗暴地认为是肇事逃逸。特别是在保险理赔问题上应当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区别对待。

二、保险合同条款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不赔的约定,应当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而对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不知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不适用保险免赔条款约定。保险合同条款设置交通肇事逃逸不赔约定的本意是避免为驾驶人主观上故意违法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造成不公平;也避免保险赔付变相鼓励违法犯罪。

主观不知情的客观肇事逃逸,驾驶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知情,也谈不上逃避责任逃离问题。这与普通的交通事故并无二致。保险公司对此拒赔违背了保险的初衷,也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不赔的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本意。

三、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条款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应当限缩理解为驾驶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避处罚的故意。驾驶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知情,驾车驶离不应当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情形。在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要求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四、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风险,降低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换句话说,对投保人而言,理赔是原则,不赔是例外。投保人希望尽可能多的理赔,尽可能少的不赔。这才是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宜加重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至少应当规则明确,没有歧义,并且充分对投保人进行告知。否则,不利于保障投保人以及交通事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基于上述种种,江阴法院最终判决主观上没有逃逸故意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不属于保险合同不予理赔的情形,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做了限缩认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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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天喜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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