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我们通过下面一则典型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两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如下:
一、准予杨某与刘某某离婚;
二、杨某在刘某某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新日电动车一辆归杨某个人所有;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的42寸海信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归杨某所有,澳柯玛冰箱一台、餐桌一张带四把椅子归刘某某所有;
三、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偿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500元;折抵后,刘某某需支付杨某财产分割款37500元;以上过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杨某、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禾说法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而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类似“离婚则净身出户”等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通常被认定无效。
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同时还要提醒大家!
建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过几天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冷静思考后往往有更为合理的离婚方案。同样的,财产协议不可草率签订,如果自己不熟悉法律规定,一定要找律师分析利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