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落户移走了,老家的宅基地还有我的份吗?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量:1354

随着北京市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将越来越规范严格。
当户籍仍在老家的长辈去世后,户口已经迁出村集体的居民还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及相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呢?
城镇居民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村民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城镇居民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占有并使用相应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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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呢?
首先,根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为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作为城镇居民虽然不属于该村村民,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而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确权,在“事实”上“继承”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对相应的土地权属变更或争议具有利害关系,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予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或者变更登记。但是如何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是非常重要的,选择申请争议处理,还是申请变更登记,应视情况而定。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的争议宅基地,在其父亲在世时,已由行政机关为其父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沈甲与沈乙因继承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争议宅基地的使用产生纠纷,就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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