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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那点事之四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作者:邓五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30 19:16 浏览量:1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人民法院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意思即如果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场所会出现多种变化,如中国公民结婚时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了,这种情况一方想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日,法释〔20155号)对于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法条是涉及国外华侨离婚诉讼的一些特殊管辖规定,当然除了涉及国外华侨离婚诉讼有特殊管辖规定外,还有一些离婚诉讼也适用特殊管辖规定,如夫妻婚后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出原户籍地的,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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