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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带你了解交通事故赔偿(以案学法系列一)
来源:马长孝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7
浏览量:1520


以案学法系列一 ▎一个案例带你了解交通事故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诉求法院赔偿哪些费用?这些费用赔偿的依据又是什么?我们的诉求法院会怎样认定?下面是我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例,通过这个案例为大家进行一个解答。

案情介绍

本来事故的实际情况是周某的车辆撞在姜某车辆侧面,周某腿部受轻伤,按照交通规则属于周某全责。姜某因急于脱身去办事,考虑到自己的三责险是50万元,遂和周某商量自己认全责,后在交警赶到后认全责并离去。未成想,周某在治疗出院后一个月,因腿伤

产生的静脉血栓进入肺动脉导致肺栓塞猝死。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2015年某天,被告姜某驾公司车辆与受害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在医院住院期间周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姜某承担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周某家人提起了赔偿诉讼。将姜某、姜某公司及其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原告诉求

在本案一审中,原告周某的亲属提出了如下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3715.37元。

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点睛一:在此大家通过原告的诉求可以看到出现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能够要求赔付的一个范畴,

对赔偿事项有个基本了解。

一审中被告答辩

那么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又是如何进行了答辩呢?

保险公司(被告一):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B×××××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商业险案责任比例承担,但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

姜某(被告二):交通事故属实,原告的请求数额计算有误,请求法庭依照事实和法律予以计算。

公司(被告三):交通事故属实,原告的请求数额计算有误,请求法庭依照事实和法律予以计算。

律师点睛二:从被告答辩中我们能够看出,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双方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双方的争议焦点来自如何认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也往往是此类案件一个共同的争议点。

一审中证据认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所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确认周某有一子周小某。另有一继子王小某,均由周某抚养。

根据2016年胶州年鉴,受害人系失地农民。确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然,根据2020年3月1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标准已经统一,即所谓“同命同价”,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户口。

根据鉴定意见书,确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事误工与受害人周某死亡有关的费用,双方各承担50%。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告全部承担。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复印件、鉴定费收据、鉴定报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受害人被抚养人子女的出生证明、被告方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律师点睛三:从法院认定中我们能够了解到法院是通过哪些证据来对双方责任及赔偿数额进行了认定。如果今后遇到交通事故的问题,我们也是一定要搜集到相关的证据。否则在讨要赔偿的过程中证据力度不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中赔偿认定:

1、医疗费34780.87元能够与其提交的病历及医疗费单据相互印证,予以支持。

2、生活补助费4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误工费是受害人生前因交通事故误工所产生的损失,故被告主张死者已经死亡,相关生前可能获得的收入均转化为死亡赔偿金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及尸体检验鉴定书,调整误工费为37天。

4、护理费,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护理费以按照青岛市普通护工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5、死亡赔偿金403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6、丧葬费过高,本院调整为12113.25元。

7、丧事误工费本院调整为1386元

8、交通费过高,结合受害人住院及办理丧葬事宜,本院酌情调整为500元。

9、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的外伤参与度与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本院酌情调整为5000元。

10、抚养费,受害人周某的父母及两个儿子均符合被抚养的条件,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人数以及本次交通事故在导致受害人周某死亡的参与度,本院依法调整为481962元。(此处为被告不认可的金额,也是二审的争议焦点

11、鉴定费4500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1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260.87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包含自费药6956元),其余25260.87元(35260.87元-1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律师点睛四:在法院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都认定了哪些费用,以及法院会根据什么对费用的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时也会有很多人对于护理费用如何认定提出疑问, 在此也可以看到法院对于此类费用认定的一个标准。抚养费是案件认定中一个比较复杂的一类费用。涉及到应当抚养的人数及金额的计算标准。也是这个案件后来需要二审的一个争议焦点。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间的责任划分

因姜某是在履行公司安排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故本案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仍有不足,则应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睛五: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中经常会涉及到保险公司也参与其中,那么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划分是个很关键的部分。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0000元。

二、被告姜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1706.12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审到此已经结束,双方之间有争议的点在于对于所付抚养费到底几人以及金额的一个认定。

所以本案被告提出了二审,下面我们看一下二审对于这个争议的解决方案。

被告上诉认为1、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提交的抚养人人数的证明资料,在派出所户籍证明没有相关抚养人的资料。因此人数无法确定2、一审判决对于受害人周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周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和不得超出青岛市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26052元。假设前述一审法院认定抚养人人数正确,则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494988元,按照其参与度50%计算,其应承担的部分为297494元。一审判决按照每个被抚养人的年生活费计算参与度系数相加得出的结果超出接近20万元,该算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向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调取了亲属关系证明,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亲属关系证明是本院依法向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调取的证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人没有提出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费用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害人的情况适用同一标准。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据青正司鉴【2016】法临鉴子弟186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和其他因素在导致受害人周某青死亡结果中难分主次,建议外伤的参与度以45%-55%为宜。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在导致受害人周某青死亡的参与度应以50%为宜并无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与残疾(死亡)赔偿金一样都应该结合外伤参与度。被上诉人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受害人之父、之母、之子,属于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再结合外伤参与度,抚养费的计算应该为247494元(26052×19×50%)。对于上诉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赔偿247494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睛六:最终二审改判了抚养费的金额。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类案件中涉及抚养费法律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里面涉及了方方面面的赔偿。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基本可以了解到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范围。以及我们应该提供何种证据来使法院支持我们的诉求。这个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保险公司在其中的责任范围认定。

交通事故案件有着自己的一套评价体系标准,在今后的以案学法中,我们也会结合最新代理的案件,带大家做出更加深入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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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长孝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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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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